男子因误判获赔70万,入狱11年后发现是冤枉的
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七个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41-247号),旨在为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提供参照。这些案例涉及刑事违法扣押和再审无罪赔偿等国家赔偿专题,其中一例为男子胡某波因误判获赔70万的赔偿案。
胡某波因涉嫌诈骗罪、抢劫罪于2012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胡某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胡某波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裁判生效后,胡某波提出申诉,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在复审阶段,法官认定胡某波仅触犯了诈骗罪一项,因此对之前的判决进行了部分撤销,取消了关于抢劫罪的指控。2018年10月15日,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以诈骗罪对胡某波进行定罪,并依法判处其六个月的监禁,同时处以1000元罚金。就在这一天,胡某波获释,并立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
2019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支付胡某波人身自由赔偿金494130.16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胡某波对赔偿数额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查明,胡某波实际被监禁的期限为2202天,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六个月刑期的时间为2020天。2020年10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原赔偿决定的第一项,维持第二项、第三项,并支付胡某波人身自由赔偿金70043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7504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且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情况,应当予以赔偿。在计算超期监禁时间时,应考虑被撤销的部分犯罪事实。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纠正了原赔偿决定中的错误,重新计算了胡某波的赔偿金额。
这一案例的发布,对于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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