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探店博主拍到出镜获赔1万元,管好自己的镜头人人有责
在2022年的金秋十月,武汉的居民小丽(化名)走进一家餐厅享用美食。此时,她注意到有人手持摄像机,在餐厅内一边品尝美食一边录制宣传视频。当摄像机镜头无意中小丽时,她立即用手遮住面部,并明确表示不希望被摄入镜头。视频录制者随即调整了拍摄角度,转而记录餐厅的其他角落。
然而,几个月后,小丽的朋友意外地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了小丽的身影:“我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了你吃饭的视频,播放量已经很高了。”小丽上网查看后发现,自己竟然在视频出现了几秒钟,面部清晰可见,视频点击量接近千次。
小丽对此感到困扰:“我明明已经拒绝被拍摄,怎么还会出现在视频中?”她立刻联系了短视频平台,请求删除该视频,但遭到了平台的拒绝。
到了2024年2月,小丽决定将这个短视频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公开其肖像。
经过审理,汉阳区法院认为,短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中包含了小丽的肖像,且该视频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需本人同意的范畴。小丽在拍摄时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平台仍然选择发布,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视频被公众点击、收藏、转发,对小丽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
考虑到视频的传播范围有限,且在诉讼过程中平台已经删除了视频,停止了侵权行为。最终,经过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了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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