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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男子侮辱革命先烈,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官方通报男子侮辱革命先烈,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官方通报男子侮辱革命先烈,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近期,通辽市开鲁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网络平台上的不当言论案件,对一名侮辱英雄烈士的网民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在执行日常任务中,警方注意到一名网民在网络上公然发表贬低英雄烈士的言论。警方迅速展开调查,确认该网民身份为崔某。崔某在其网络留言中散布不当言论,侮辱英雄烈士,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反响。警方随即依法传唤崔某归案,其对所犯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崔某的不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歪曲、丑化、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利用广播、电影、出版物等手段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同时,禁止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商业广告,损害其名誉和荣誉。

相关部门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根据第二十五条,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未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相关部门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如发现需要检察机关介入的情况,应向其报告。

此外,第二十六条指出,以侮辱、诽谤等手段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有损纪念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将受到相应部门的批评教育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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